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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0 浏览 0 回复

《百年潮·中国梦》一说法,与刘先明一说法巧对应(转载)

  《百年潮·中国梦》一说法,与刘先明一说法巧对应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5月29日
  5月29日晚,在央视播放的“中国力量”——电视政论片《百年潮·中国梦》(第四集)中,看到以下片段: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曾郑重承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我估计,襄阳市委书记王君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秋隆,八成也看了。如果没看,我建议襄阳市委书记王君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秋隆也看看。
  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建议呢?
  由于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搞出了一起逆天的、有辱中国司法事业的冤假错案。尽管2014年2月2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组织的调解中,口头查证和纠正了这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后来又因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玷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背信弃义、不履行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加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为借口,不进行再审,导致这一起冤假错案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彻底的纠正。为此,本人5月20日又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申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办理再审的女同志看了本人填的表以后,说:你应该到检察院提出抗诉。
  我说:已经到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他们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她看了看(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后,说:你已经走过了再审的程序,再也不能提出再审了。
  我说: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让我来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她看到《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后,问:你向襄阳中院提出的是再审,他们怎么给你信访答复?
  我说:这是襄阳中院故意把他们的错审从再审中撇开,不愿在裁定书中承认终审判决中有错。
  她说:如果你认为襄阳中院的终审判决有错,你还可以走三条路。第一条路是,继续找襄阳中院,请他们启动院长主动发现和纠错程序。如果襄阳中院不启动这一程序,你还可以走两条路,向襄阳市人大和襄阳市政法委反映,请他们督促襄阳中院主动发现错判、纠错。
  我说:好的,太谢谢你了!
  5月22日早上,结合5月20日的申诉经历,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的错审,牵出湖北省检察院不应该的错》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一败类,牵出湖北省检察院不应该的错》、《中国化学旗下六化建违法,牵出湖北省检察院不应该的错》、《走了维权路,紧跟着走习近平走过的一段路》。
  5月22日下午,本人又结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0日给出的建议,撰写、发布了《公开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并于5月22日下午,通过EMS将《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发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秋隆院长。
  《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中写道:
  http://liuxianming.blogchina.com/2188470.html
  在(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存在以下五个明显的错误:
  一、在襄城区法院2003年3月28日的开庭笔录中,中化六建已承认刘先明按约定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
  二、中化六建2003年3月28日提供给襄城区法院的证据中,有一张刘先明“签约总裁”的名片,这张名片充分证明刘先明于2002年5月7日回公司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在2002年4月、6月期间回公司。
  三、中化六建2002年7月28日制定、下发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只是“经2002年7月17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中的“乙方遵守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厂规厂纪。”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是无效的。但是,襄阳中院却依据这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错误认定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期间旷工。
  四、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旷工”的天数,不可能是自然天数的80余天,可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
  五、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2002年8月5日、6日的“报到”,就是成立的,中化六建就应该支付这两天的工资,可是,中化六建没有支付刘先明这两天的工资;中化六建也还没有支付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工资,中化六建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工资表。中化六建承认刘先明报到了,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工资,也拿不出相应的工资表,这充分证明了中化六建采取的是假报到、实为恶意逼迫刘先明辞职的做法。可是,对此,襄阳中院却错误地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的墙上,也高挂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漂亮标语。
  巧不巧?
  5月22日,在《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中,我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后,紧接着提到襄阳中院立案大厅的墙上高挂着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漂亮标语。
  5月29日,央视播放的“中国力量”——电视政论片《百年潮·中国梦》(第四集),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后,紧接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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