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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6:24:46 2 浏览 0 回复

_一名被冤枉的警察求助天涯论坛讨说法

  公安民警崔海
  控告制造冤假错案的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我叫崔海,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淄川区将军路公安局宿舍,现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负责淄川区看守所内勤工作。身份证37030219700301223X,警官证029118,电话13021511071。
  我控告淄川区人民检察渎侦局违法办案,仅凭一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口供,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便将我刑拘15天。从2014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我要控告制造冤假错案的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追究滥用职权的办案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诬告陷害的嫌犯责任。
  控告检察院有以下违法事实: ???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仅凭一个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口供,在没有其它任何旁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有犯罪嫌疑,随意对一名人民警察、中共党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在我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拘后,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时,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却以我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罪为由不允许律师依法会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使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仅凭一份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推定我有罪,对我的无罪辩解却置若罔闻。我在被拘留期间,我反复向他们陈述我没有任何犯罪嫌疑行为的情况和理由,要求他们查清中间环节,但他们对案件审讯先入为主,不听我的辩解和陈述。看守所的录像和录音皆能证明我是在按看守所的工作规范工作,没有任何通风报信的行为及言语,但他们却罔顾事实,随意根据自己的定位想象将一名在岗位上按规定执勤的民警刑事拘留,他们的行为才是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渎职行径。
  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我被拘留期间,检察院办案人员虚构了我同学张军(淄川分局松龄路派出所所长)让我为郭乃焕通风报信的情节,并声称已将张军刑拘,企图让我陷害无辜,自证其罪。他们还找到我妻子李长芳,虚构了郭乃焕的女儿给我购物卡的情节,称卡号他们知道,想引诱我妻子证实我收受贿赂。淄川区检察院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本是在加害一个无辜的人。
  五、我是2013年7月底被提拨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的,考察期一年。可现今,我被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以“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现在是犯罪嫌疑人,我又如何工作?如何转正?检察院的违法办案给我造成人身、名誉的严重侵害。
  六、4月30日检察院释放我时,给我的释放理由是“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 ,并强行给我办理一个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拒绝释放,拒绝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要求给我个说法,我说要到北京上访,淄川区检察院渎侦局局长李家川说上访无妨,与我的律师私下协商,让律师当保人签了手续将我释放。我释放后,在5月6日、7日先后到淄川区政法委、淄博市政法委、淄博市检察院、山东省纪委中央巡视组、省检察院上访并递交控诉材料。淄川区检察院怕我到处上访,5月7日将取保候审手续送交淄川公安分局要求执行取保候审,开始限制我的行动。取保候审难道没有执行时间限制吗?
  七、5月9日,市检察院两个副检察长找我约谈,说中央巡视组已将我的控诉材料转到市检察院调查处理,我说了我的诉求,我问未经法院判决有罪,释放我时检察院为何给我定罪,说我罪行较轻,我问何罪之有,检察院的领导就推说是笔误,我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为何会有笔误,他们无言以对,当时还有公安局督察支队两位领导在场见证。
  我1993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派出所、刑警队工作多年,因自己本分工作,勤奋学习,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2005年1月份因工作需要,调至淄川区看守所工作,一直在内勤工作岗位上,每年都受到表彰和奖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我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之事,是2014年3月23日,我在所内值班,根据所里的规定,应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要求提押郭乃焕,看守所的录音录像皆能证明我没有任何通风报信的行为及言语,检察院仅凭一方证词,不加分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有犯罪嫌疑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共计15天。现在我仍身背不白之冤,检察院明知违法办案,还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院的冤假错案仍在延续。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罔顾事实,践踏法律,随意行使神圣的法律职权,他们本应是法律的卫道士和守护者,但他们却在制造冤假错案,使一个无辜的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立即纠正这种行为,法律的尊严也不复存在!
  我恳请天涯论坛能为我伸张正义,帮我讨还清白!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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