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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49:53 1 浏览 0 回复

关于东D方F航 空 公司 收取 80% 退票 手续 费 的申诉

  我只是据实写出自己的感受,请编辑不要在删除我的帖子了。
  我在淘宝网订购机票,因订票程序不熟悉,定错了日期。随即于第二天退票。时至飞机起飞还有一个半月。东方航空公司霸王条款以影响该公司利益为由收取我80%的退票手续费。我在淘宝投诉。淘宝反馈如下:机票卖家是中国东方航空旗舰店 航空公司本身,按照淘宝规定,一切退改签规则严格以航空公司规则为准。该事件我很郁闷,深感被剥削了一次。
  我在淘宝的订单编号:21344174, 虽然注明了不得签转,不得变更,退票收取票面价的80%作为手续费。 在这里说明一下,淘宝网及东航旗舰店没有提供改签渠道,我在网站退票以后,东航95530客服回访说继续选择东航可以考虑退全款。当时我已经选择南航的返程机票了,为什么申诉就能打开另一个渠道,是我无法理解的。东航的行为我无法接受,总感觉上面是霸王条款,我个人表示无法理解和支持。淘宝网单方面向航空公司推卸责任,也难辞其咎。经过网上查询、学习总结出理由如下:
  一、 我首次淘宝网上订票,原本是希望定2012年11月4日,广州飞合肥的机票,误操作定到了12月4日的机票,第二天退票了,已经提前一个半月多退得票,但是还要按照票面80%扣退票手续费。按照一般逻辑讲,我的退票行为不可能给航空公司带来名义损失。选择东航的成本太高了,这个航空公司太霸道了。
  既然是该公司表明的是退票“手续费”,就应当根据退票距飞机起飞的时间,有个合理计取人工成本的费率,单纯取票价的价80%,有失公平。我个人理解已经提前一个半月退票了,怎么能够影响再次销售呢?这一比退票给航空公司产生的经济价值,称作榨取不算过分吧。这个公司应该评为没有社会责任的公司,他太追求经济利益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广义价值范畴背道而驰。
  另外在价格定义方面,票价是企业自主行为,其中包含企业承诺的服务,同时涵盖竞争及其他优惠的措施的因果;而退票费是解除服务合同的过程收取的一种手续费,不应依照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理应查照国家规定,并在国家规定的范畴内波动。否则航空公司直接注明“不予退票”岂不更简单。
  二、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意见》要求,各运输企业要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另,《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东方航空公司置若罔闻,没有执行。明显违反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运输的相关规定。这种明显对抗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儆效尤。从而树立政府在行业管理上的威信和执法执纪效果。
  三、要说东方航空公司不知道这个规定,也说不通。《意见》规定: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这条东方航空公司是遵守的,该公司规定因故航班延误的,是可以享受全额退票的。在这里单方面推托责任的嫌疑已经十分明显了。比如航空公司因天气等原因航班延误起飞或取消飞行的,航空公司只是全款退票,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因天气等原因延误登机后,能享受全款退票么?东方航空在理解《意见》方面确有断章取义,不愿意深入贯彻《意见》文件精神的嫌疑。
  四、《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试问,我提前一个半月申请退票,并且已经成功。东方航空是怎么判断机票能不能继续发售的。提前退票和稍晚退票的差异是什么?凭什么原则确定的退票费率为80%,其费率构成结构是什么。洗个桑拿还有服务项目呢?
  五、《意见》规定:运输企业以折扣或优惠形式向旅客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应按旅客实际支付的票款计算退票手续费金额;对特殊优惠票价设置限定条件要合理;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制定。
  据了解,多数航空公司头等舱或者公务舱的退票政策是很宽松的,并且和经济舱的差距很大,显然航空显然区别对待乘客了。座舱有高低之分、服务有优劣之别、人有贵贱差异,政策中应该是统而一之的吧!民航管理局应当出面澄清,这个取费标准是否通过备案,是怎样通过备案的。
  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除非旅客逾期办理退票,承运人才可以拒绝其退票的请求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特价机票只是东方航空公司的促销手段,其本质上与普通机票并无不同之处。这就像其他打折商品同样享受同等售后服务一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东方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所以我坚持航空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定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淘宝网作为销售渠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中国航空新闻网、中国民用航空网和民航和资源网关于“乘客赔钱打官司 东航收取畸高退票费用败诉”为题目的报道:北京旅客王劲松在退一张折扣机票时,被东航以造成损失为由收取高达80%的退票费。王劲松认为,自己提前多日退票,且航班在起飞前以全价售票,最终显示机票售罄,退票行为没有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退票费畸高。为此,身为律师的王劲松将东航告上法庭。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东航收取的退票费是购票款的80%,显然过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将退票费用酌情调整至票价的20%。
  朋友们可以在网上搜索,百度屏蔽较多,可以试试搜狗。这是发生在我退票之前的事件,我们都是中国公民,难道不能享受同等法律庇护。难道必须走诉讼的途径么?
  在我国家动不动几亿人一起出行,退票应该是个普遍的现象,是一个涉及众多人利益的大问题。我将坚持诉求,直至退票费降到合理标准。
  网友:[email protected]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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