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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3: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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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鸡西市中级法院应当赔偿3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
关于鸡西市中级法院应当赔偿3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
请求人:成桂珍58岁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哈铁交运煤矿承包人,现住址:鸡东县鸡东镇司法局家属楼。申请人:张德胜 (成桂珍丈夫,已故,哈达交运煤矿共同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赵剑辉,49岁,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居民,现住址:鸡东县鸡东镇东风社区,联系电话:13946851392
请求事项:退回3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孳息
1996年2月16日,张财绪将自己所建煤矿卖给鸡东二运公司(鸡东铁运煤矿前身),作价人民币290万元,约定分期给付。鸡东铁运煤矿陆续给付款项共计160万元,尚有130万元未付。
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井毁报废。1999年,鸡东县铁运煤矿将矿井发包给张德胜、成桂珍二人。有效期自1999年1 月1 日起至2001年12 月31日止。张德胜与成桂珍筹款恢复矿井并购置设备。(投资情况见于附件书证材料)2001年3月1 日,双方又签定第二份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至2004年12 月31日止。
在2002年9月1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71---1,71---2号两份执行裁定书。71---1号裁定书规定:查封鸡东铁运煤矿以及井上井下设备交由张财绪保管。71---2号裁定书规定:将鸡东铁运煤矿以及井上井下设备资产抵偿给张财绪,作价193万元。
申诉人张德胜和成桂珍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鸡西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7 月23日下达(2003)鸡法执裁字第71—号《通知书》,规定,由张德胜和成桂珍二人组织恢复生产,并向二人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收条复印件)保证不滥采滥掘。
2003年11月,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鸡西市中级法院(2001)鸡中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2)鸡中法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
2003年11月29日,鸡东县人民法院根据2003年10月2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2003)鸡破批字第8号批复下达了(2003)鸡东商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鸡东铁运煤矿破产。
鸡东县铁运煤矿破产组与申诉人签定了不定期承包合同,规定由申诉人承包,按月向破产组预先交纳承包费,至矿井处理为止。张德胜和成桂珍预交承包费二十万元。
(2001)鸡中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2)鸡中法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并未被执行,(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这两个裁定书,因此71—1号和72----2号裁定书是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文书,鸡东铁运煤矿的矿井所有权并未转到张财绪名下而发生改变,一直到破产后到矿井被省高级法院指令异地执行前,所有权仍旧属于交运煤矿及其破产清算组,张德胜成桂珍二人,除向交运煤矿和其破产清算组缴纳承包费外,没有向其它人缴纳承包费的义务,不存欠任何人(包括张财绪)承包费,且在生产中并未滥采滥掘,鸡西市中级法院应当退回人民币30万元的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孳生利息。为此,成桂珍请求:退回30万元保证金及存款孳息。
申请人:成桂珍
2013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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