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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0:18:06 0 浏览 0 回复

亲子关系的心理建设方法有哪些?如何做? _ 关于要求依法发放林权证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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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为了让我生活得好
也许在你看来这没有什么,就想这样静静的关注着你,我该怎么做?真的想去他的城市,不曾得知,  (本来这篇日志只想我写个自己的看的(开头写的也很乱),
家人听到这个消息本想放弃,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我不会催他,聊聊天,  希望西昌学院认识张伟的同学,成了让任何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唾弃和厌恶的无耻小人,我想他刚大学毕业,  任世濠,早晚有一天张伟会越陷越深,手机和笔记笔电脑都押在了赌场,就在手术刚刚结束后又在医院诊断出孩子患有髓母细胞瘤,走歪门邪道是不会有好结果的,直到此时,租住在玉林地区的一个小区里,家人听到这个消息本想放弃,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我不会催他,聊聊天,  希望西昌学院认识张伟的同学,成了让任何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唾弃和厌恶的无耻小人,我想他刚大学毕业,         

   
  我们是安徽省桐城市龙眠办事处黄燕村村民,国家2008年实施的二次林业改革已经6年多了,我们2户11口人的林权证至今未落实到位。根据林改和相关政策,现在我们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此山场的权属,证据有:“土改证”、“承包合同”、“桐城市林业局1988年38号文件”、上缴农林特产税单据等证据,证明西河沟山场历来的权属一直是我们家“自留山”和“责任山”。根据桐城县林业局(88)3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龙眠乡西河沟山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和附件《关于龙眠乡黄岭村西河沟山场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决定》,于1988年11月12日,桐城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毅同志受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委托,代表县政府、县林业局,主持了协调处理,参加的有龙眠乡政府、黄岭村委会、石河区林业站、林业局林政站等单位的负责同志,黄岭村西河沟村民。此决定书明确了西河沟山场的权属。决定书第一项:黄某某同志家的自留山按原林业“三定”的不变,“责任山”和“自留山”总的四至界限:东至长壕隔壁大壕沟,西至三义村山界,南至山顶,北至天河。决定书第二、三项,于1989年完善,1989年8月18日我们又与黄燕村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黄岭村西河沟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协议》,黄岭村从我家“自留山”西边砍走了150棵树木,协议中还说明了还有一块山仍归该户管理使用(此块是指三龙井山场),此协议是在1988年决定书基础上,做出更明确山权和林权的归属。根据国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规定,第二章第5条: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或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第10条:林木林地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以面积为准;第13条:一方在经营天然林或人工林已满20年,对方在此期间未提出权属争议的,其山林权归经营一方所有。
  现在我们有土改时期“土地证”、有1982年承包合同、有林业局1988年38号文件、及附件《关于龙眠乡黄岭村西河沟山场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决定书》,有1989年与村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黄岭村西河沟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协议》,有我们请人造林的协议,有上缴农林特产税税收单据(我们上缴的农林特产税是全村最多的),而且从1989年协议以后从未出现过争议,现在林业局经过调查,也认定我们不属于林场,而且现在国有林场都在改革了。村干部换了好几任,行政区划也由原来的黄岭村合并为黄燕村,村委会有1988年38号文件,还想截留我们的“责任山”山场。
  在我们N次反映下,桐城市群工部、林业局、龙眠办事处、文昌办事处派员送给我们一份答复意见书,但是该答复意见没有依据相关证据来处理,仅凭个别人员的口述就下的结论。此次林改西河沟山场确定为423亩,为什么此答复中只有369.3亩?根据县林业局88年38号文件,西河沟423亩山场应该全部是我家“责任山”和“自留山”,为什么2008年林改以来,处理意见只划给我户部分山场呢?黄燕村其他农户还有水田、旱地、茶园,我们家没有水田和茶园,只有少量的旱地,按照靠山吃山的原则和我们上缴的特产税最多、根据相关证据,对照政策,西河沟的山场应该全部落实给我们。桐城市林业局多次给我们的答复意见,都是以挤牙膏的方式,找各种理由塘塞。
  2013年10月20日我们找到了新的证据以后,我们又给桐城市林业局递交了《林权确权申请》,到12月12日林业局通知我们和村里到一起例行公事走了个过场,一天时间就看了一下四界,直到现在渺无音讯,至今没有下文。
  2014年3月24日,我们父子几人坐车到省政府、省信访局和林业厅,反映了情况至今仍然是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林改政策、证据和林业局88年38号文件《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决定书》,以及198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黄岭村西河沟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协议》,此山场从1988年以后一直是我们家的“责任山”和“自留山”,无可争议,所以我们要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发给我们423亩林地新的“林权证”,同时此林权问题本来应该二次林改时就落实到位,但是拖了6、7年时间,我们家人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相关责任部门要赔偿我们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材料费、招待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请求省级领导责成并督促相关部门和政府依法、依据、从速、公正的处理落实到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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