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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33:45 1 浏览 0 回复

  职业人以虚假信息应聘被查出反起诉公司(转载)

  职业人邢某于2011年4月进入北京某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自2011年4月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续签,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纪律部分均写明: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而且该手册经过公示并由员工签字,邢某作为新入职员工也在上面签字。
  邢某在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供的学历证明为某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简历中写明自己有多年行政、助理工作经验。在2011年5月,邢某向公司提交的人事登记表中本学校经历处填写的是某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12年10月公司通过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邢某的学历证书结果显示:此证书系伪造,并且邢某的信用档案上显示其所表述的工作经验均未得到有关公司的认证。该公司认为,邢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于2012年10月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邢某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同时向邢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定解除日为2012年11月2日。
  发生纠纷后,邢某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由某公司支付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但是公司认为,不应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作为应聘者在入职时向该公司提供伪造的信息,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订立并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邢某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其在入职时对方没有明确学历、工作经验要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用工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等。邢某在入职之初向某单位提供伪造的毕业证书,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后一次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邢某并未主动言明学历失实的情况,其行为主观上显属故意。因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对于隐瞒真实学历、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因此,法院驳回了邢某的上诉。
  笔者观点,近年来职业人的职场失信问题日趋严峻,给企业带来了不小损失,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对此问题予以重视。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建议:首先,企业应该从自身着手,制定、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使公司的的各项规定有理有据;其次,积极的引入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这一权威、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对员工的信息查询、工作记录以及离职评价等方式了解每个员工的真实能力,约束员工们的职场行为,查出害群之马,帮助公司规避部分信用不佳的职业人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最后,公司碰到员工恶意仲裁、诉讼时,不能逃避,要敢于应诉,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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