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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3 21:05:33 0 浏览 0 回复

前世今生的故事有哪些案例?原因是什么? _ 亲,有不用证据虚假陈述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打赢官司的法院吗?有!在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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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彭伟,男,汉族,家住天津市蓟县鸿雁里小区7-1-402室。联系电话13662173462.我今天写信的目的就是想反映在一中院法官姚玉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判决不公以及蓟县张彦杰厅长法官不作为的事。我于2008年3月31日以市场价十万元买下了彭广化位于鸿雁里小区7-1-402室的房子,彭广化交付彭伟此房的内部房本,购房发票以及房屋的所有钥匙(此房系危楼没有正式房本,只有建工集团颁发的内部房本,在彭广化从何兰香手中买过此房后,在房屋所有人一栏变更为彭广化并加盖了天津渔阳建工集团公司的公章)彭伟与彭广化签完协议后,彭伟一家住进该房至今并负担了房屋的所有费用,原告何兰香几次去过该小区,每次来都住在9号楼她的朋友家里,从来没有找过彭伟,也没有问过此房的事情。在明明知道房子卖给彭伟两年多以后,于2010年12月13日将彭伟与彭广化告到法庭,想要回此房。
  蓟县法院受理后,彭伟提交了房本、购房凭证、与彭广化之间的买房协议以及在此房事实居住两年多的水电费还有取暖费的收据共42张,(共4种证据)何兰香未提供任何证据第一次开庭何兰香对卖房协议上的指纹还有内部房本上的公章提出质疑提出做鉴定,法官刘文源说都鉴定得花多少钱啊?指纹做鉴定得了,公章我去帮你核实吧,就休庭了,我的律师与彭广化的律师对刘文源说彭伟应该属于善意取得啊,刘文源却不认可,他说小偷偷来的房子卖了能合法吗?(房子能偷吗)?显而易见偏向了何兰香。法官刘文源去核实天津渔阳建工集团的公章时,天津渔阳建工集团公司给出示了在2001年11月以后就不在使用天津渔阳建工集团公司的公章,名字变更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后来我找到了渔阳建工集团公司公章延用的证据,可刘文源却置之不理。法官刘文源明显偏向原告,没办法我们只好提出了申请调换了法庭,做指纹鉴定时我发现在彭广化与何兰香的卖房协议指纹处多了个指纹,为此我还去过信访科反应过此事。案件转到民一厅。在民一厅开庭时,指纹鉴定结果彭广化与何兰香买卖协议上的指纹是何兰香的。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指纹结果还有在事实居住的证据下法院判决彭伟与彭广化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何兰香不服提起上诉,在中院庭审中何兰香说在2008年10就知道房子卖给彭伟了,法官问为啥两年多没起诉时,她说父母去世没时间,庭审后不久案件发回重审,此案又转到了民一厅张彦杰厅长手里,在此我几次提出公章延用的证据,申请法院取证,张厅长都说以案件太多忙不过来为由拒绝为我取证,写好的申请都没人受理,在审理中何兰香未提供任何证据,我与彭广化律师在法庭上说何兰香已过诉讼时效,张厅长却说没有庭审记录没法给你核实,以不足以认定彭广化与何兰香存在买卖关系,判决彭伟与彭广化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我与彭广化不服上诉至中院,在庭审中彭伟提交了原来中院的庭审记录,上面有何兰香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官也说何兰香要回房子不可能,我们听了心里挺踏实,没想到判决的结果是中院认定彭广化与何兰香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彭伟与彭广化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维持原判了,在一审张厅长知道我拿来了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时还说在中院可以把彭伟摘出来,剩下就是彭广化与何兰香之间的纠纷了,在此之前我们拿着共7张证据咨询过有关部门都说没问题。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的所以一直也没有找关系,没花一分钱,结果真的令人吃惊,咨询过的有关部门都说你们本来能赢的官司却输了,真的令人感叹法院的不公。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提供的证据都没有被采纳,而何兰香从始至终在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诉讼却得以支持。本案开庭四次,第一次彭伟胜诉,对方不服到中院发回重审后彭伟败诉。彭伟与彭广化又上诉至中院,何兰香未提供任何证据,彭伟提交了何兰香已过诉讼时效的庭审记录后法院却维持原判了,很明显这是一件关系案件。在终审判决后我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天津高院于2014年2月20日开庭审理了案件,希望高院别护短,还彭伟一家一份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
  想想自己当初就不应该配合法院工作,何兰香手里没有任何证据我就不相信法院会出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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