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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17: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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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315专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北街农户代表举报当地政府非法征收土地(转载)
原文地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452344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
申请人: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 柏幼堆 赵云龙 赵永明 韩金燕
申请事项: 凤仪镇政府征收北街基本农田的年产值、补偿费、安置问题的纠纷
申请缘由: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指引下,大理市提出了建设滇西中心城市,发展凤仪工业园区的宏伟规划,我北街基本农田被列入征收范围。
2007年7月27日凤仪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凤仪分局、凤鸣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北街召开户长会议,宣布征收北街土地,会上没有任何民主议程,直接宣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每亩5.88万元,青苗补偿费:茭瓜2300元/亩、水稻1200元/亩、菜地2000元/亩。这显然没有实事求是地确定土地年产值,更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此后,北街农户分别于2007年的七月、九月和十月以书面形式向凤仪镇政府、大理市政府、大理州政府提出申请,但是我们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五年锁定三农,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三农工作,体现了对三农的高度重视和我们广大农户的关怀,现在我们求当地政府无望,作为弱势群体,只能寄希望中共中央、国务院查证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支持,并且强烈呼吁国家出面拯救孤弱无助的农民群众,北街农户万分感谢!
申请要点:
一、土地年产值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凤仪镇政府在征收土地,计算补偿费过程中,每亩年产值按1500元计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上,北街土地是大理市政府正式命名的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水田产值应是春季每亩1000元、秋季每亩2000元,合计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茭瓜年产值每亩4000元、菜园年产值每亩16000元(包括特色农产品,农户种植了花卉、水果、核桃等特色经济农作物产品,产值可达每亩数万元以上)。以上平均年产值应是每亩8000元以上。
早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北街群众就积极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号召,把原来不规则的农田和沟渠改成了机耕灌溉,收种便利的高效优质、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与此同时,大理州农科所将北街农田选作粮种试验推广样板田,进行新型粮种的研发和推广,随后培育出了凤麦十三号、十四号等优良品种,并在大理州得到大量推广,更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从那时起,北街的小麦产量就达每亩1300市斤、水稻田达每亩1600市斤左右,产量在大理州一直稳居前列。
到了八十年代北街群众又对农田进行沟渠硬化和机耕整改,1991年,北街农田被大理市政府正式命名为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富农政策的指引下,北街农户尽管每人平均才有0.45亩土地,通过在基本农田上不断创新农产品种植,发展多种经营,为大理市的菜篮子供应作出了贡献,农户自身也得到了较好的农田收入。北街也因此于1997年10月被大理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小康村,于1998年8月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命名为典型的小康示范村。
二、土地补偿倍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基本农田的补偿倍数是30倍”。
大理市在实施办法中规定,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凤仪镇为23倍,这与国家法规明显抵触。
即便如此,和同属大理市的下关镇也相差巨大。下关镇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5倍。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凤仪镇补偿费用每亩5.88万元,而下关镇补偿费用每亩36万元,两倍之差竞相差每亩30万元!
凤仪镇的地类应是基本农田中的首位地类,特别是北街的应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地类。所以征收农业土地的补偿费,北街的补偿费应不低于下关镇的补偿费,这才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规。
三、安置问题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北街农户现在每人平均耕地较少,仅有0.45亩,云政发(2004)55号文中规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城市郊区,可以采取留地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单位预留不高于征地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兴办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以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根据该文件精神,农户要求留地安置不计价。凤仪镇政府答复给予适当的代征返还安置地,但没有看到具体的政策说明,我们农户担心最终拿不到安置留地。
土地被征用后,我们将成为失地农民。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各种经营渠道,我们今后的生活将会碰到很多困难,恳请政府制定实施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我们开展各类经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以适应新的岗位,并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
四、大理地方政府中央政策执行不到位
凤仪镇政府于2007年12月24日贴出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凤仪镇凤鸣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为何我们凤仪镇的基本农田可以由市政府批准呢?2007年12月31日凤仪镇副镇长张向荣、国土资源局凤仪分局局长李天平、凤鸣材委会主任韩曼芝、北街社长黄永跃、韩营生在北街又召开了户长会议,宣称土地是国家的,政府需要收回就得收回。农户问我们的信访州政府还没有答复,为什么就要收土地了。黄永跃答,你们的信访市里已经答复了,州里的管不着,我们是按市里的办。这不是只认现管,不认县官吗?请问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何在,中央连续五年的富农利农的1号文件就可以这样随意践踏?
现农户只有请求中央、国务院责成大理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定年产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并要求大理地方政府,向农户讲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内容,党对农村的根本利益及合法权益是什么?要求向农民宣传,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国家政策切切实实落实到农村,更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严肃性。
五、大理地方政府对农户信访推委敷衍
中发(2007)5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在公布土地征收办法之后,北街农户向凤仪镇政府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实事求是地定年产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但在大理地政府的复查意见中,也没有看到按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更没有看到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来维护农户的根本利益。而是以推诿、敷衍了事的行为作了复查意见。大理州政府更是拖延了近4个月无任何答复。请问政府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谁来维护?
农户要求政府在征收基本农田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和群众协商确定年产值,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然后根据政策进行征收基本农田,否则政府就是强行占用。
六、保护信访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2008年1月24日下午4点15分,为了给信访人施加压力,凤仪镇派出所书记张健坤以“煽动群众”为名传讯了信访人赵云龙。2008年1月25日上午在凤仪镇副镇长张向荣等人的指挥下,警车、救护车排队在基本农田路边,推土机开始对欲征收土地进行土石填埋。这显然是以武力震慑当地的农户,迫使农户接受当地政府的土地征收条件。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为何国家法律在凤仪镇是这样实施,十七大精神的阳光,什么时候才能照耀到凤仪镇!在群众不敢言的情况下,镇政府现已强行填埋基本农田近200多亩,并仍在继续填埋,农民的生存之源即将被断绝!
在这样的氛围下,我们作为农户信访代表,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我们家人也为我们的人身安全诚惶诚恐。恳请中央切实落实三农政策,切实保护好我们农户的根本利益,并对我们信访代表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和保护。
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中,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申请人: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柏幼堆、赵云龙、赵永明、韩金燕
联系电话:金韩栋 13988510287 柏幼堆 15894546979
2008年3月15 日
附件列表:
1、 土地填埋现场(数码照片)
2、 农户申明一份(扫描件)
3、 农户签名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4、 向凤仪镇人民政府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5、 向凤仪镇人民政府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6、 向大理市人民政府复查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7、 大理市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一份(扫描件)
8、 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核查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附件:
1、 土地填埋现场(数码照片)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4222575/
2、 农户申明一份(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4018471/
3、 农户签名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35827531/
赵金龙、陈加书、黄建生、黄锡勇、赵永明、黄兴福、黄子盛、赵云龙、黄生祥、邹再龙、陈致胜、黄子厚、金韩栋、黄培德、吴丽芬、黄普选、邹红霞、邹光庭、杨杏女、柏幼堆、韩琼芝、邹云卜、邹云乔、宋申义、薛 明、薛 光、赵丽梅、金卫龙、黄顺祥、张丛珍、代云芬、杨绍兴、韩明桂、许锡龙、黄斗七、罗金华、韩倦芝、柏幼林、陈书昆、罗学芬、韩来发、金 洪、邹小云、黄 鑫、冯继培、黄七妹、杨锡莲、许紫云、黄社云、许义波、许群芬、许锡建、黄建明、黄建红、陈文林、黄鸡卜、韩群英、李 每、黄建雄、黄学兵、许锡名、张俊涛、韩土改、韩白陆、陈勇辉、许锡才、杨长江、黄炳社、何涧芳、周志庆、邹兆顺、杨国标、黄凤群、韩建兴、邹顺发、杨桂英、黄建平、谢彩仙、韩绍勇、黄华芬、许爱芬、韩凤兰、韩四卜、黄小福、韩 宇、韩改顾、周志美、张汝仙、许锡茂、冯继能、柏幼天、黄鸡水、熊建兴、韩改正、韩少林、韩 云、许学能、刘永祥、韩少德、赵凤仙、金凤华、黄 亮、韩建勇、黄红庆、付小丽、陈子坤、陈美仙、黄锡珍、许锡林、韩金梅、邹小妹、薛中祥、黄兴培、黄丽群、黄小祥、赵新合、邹兆祥、谢正宏、陈梅芝、赵凤珍、陈华芬、冯继林、黄绍先、赵学葵、吴丽华、韩朗琴、费学禹、邹光国、李 良、费 猛、韩华芬、郑学军、韩社员、黄王生、赵团书、黄福义、郑锡军、胡群芬、顾贤成、钟元江、许水仙、李 靖、冯继龙、黄建云、许木秀、黄鸡祥、陈宣民、黄子强、赵艳冬、郭红波、代继瑶、赵 标、赵学明、赵国柱、黄福兴、胡思冲、赵玉林、韩矿英、陈幼民、王映菊、胡思国、赵兰芬、赵仁俊、邹礼厚、赵光明、闻 林、代六斤、冯继龙、邹跃龙、黄清福、赵润菊、周树清、杨会芳、黄寿美、徐小勇、杨会敏、许桂芹、冯继鸣、赵洋群、杨绍兴、邹国华、左凤莲、邹跃腾、卫义德、邹美珍、邹双寿、张西明、杨金喜、王斗妹、罗小三、施文春、王静云、莫建香、王斗生、徐本立、邹重发、赵国祥、王丽华、黄锡猛、邹新龙、马汝仟、周树云、董庆文、黄文标、韩菊珍、陈 庭、徐金寿、邹祥龙、王鹏举、邹竹龙、陆寿兰、字 能、字 熊、字 文、柏金柱、董国庆、柏应妹、杨鹤楼、董荣弟、柏 永、王福禄、王丽敏、赵家兴、王炳生、王琴梅、程群英、胡思明、杨荣兴、赵占辉、赵小豆、杨桂仙、熊志芳、熊碧春、王旭东、黄寿康、韩凤英、陶沈亮、黄仙桃、杨斗金、王鹏升、赵玉兰、韩结果、韩 明、罗志国、赵 应、赵艳军、罗绍荣、陈礼方、董寿华、赵 丽、赵会兵、黄正华、韩福军、黄富民、董社汝、赵爱群、赵庆红、黄丛德、韩美芬
4、 向凤仪镇人民政府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35711394/
凤仪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柏幼堆、金韩栋、赵云龙、赵永明、韩金燕
申请事项:要求增加征收土地补偿费
在建设滇西中心城市、大理市工业园区的宏伟目标规划中,我北街村民也坚决支持政府工作,建设好工业园区,在原基础上再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这过程中,于2007年7月27日凤仪镇政府、凤鸣村委会到北街召开户长会议,会上宣布了征收土地补偿费、补偿价为水田青苗费每亩1200元,茭瓜每亩2300元、菜地每亩20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亩5.88万的补偿费是否包括安置费?
作为北街土地是大理市高效、优质、样板、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水田产值应是小春每亩1000元、大春每亩2000元合计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茭瓜年产值每亩4000元、菜园年产值每亩6000元。现农户呼吁要求土地补偿费应在每亩10万元以上,回返安置地15%不计价,给农民兴办第三产业作为增加收入。
申请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根据以上事由特请凤仪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支持,来解决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的困难为谢!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柏幼堆、金韩栋、赵云龙、赵永明、韩金燕
2007年7月31日
5、 凤仪镇人民政府答复一份(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35514668/
6、 向大理市人民政府复查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35343294/
大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 柏幼堆 赵云龙 赵永明 韩金燕
申请事项:征收北街基本农田的年产值、补偿费、安置问题的纠纷
在建设滇西中心城市,大理市凤仪工业园区的宏伟目标规划中,我北街农户坚决支持政府工作,建设好工业园区,在现为小康村的基础上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文明、富裕的和谐家园。在此规划的过程中,于2007年7月27日凤仪镇政府、凤鸣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北街召开户长会议,会上宣布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每亩5.88万元。
根据党的“三个代表”为指导方针“一、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二、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三、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北街农户呼吁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补偿。
于2007年7月31日北街农户代表向凤仪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凤仪分局、凤鸣村委会分别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增加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到2007年8月2日在凤鸣村委会召开了关于北街农户的申请听证会,论证中的焦点主要在年产值问题,农户要求按实事求是定年产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但是当天农户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为此凤仪镇副镇长张国元以职务的优势作了表决,土地征收补偿费按5.88万元封顶.。农户代表要求按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赵吴厚主席表示予以支持用书面答复。
到2007年8月20日北街农户代表收到凤仪镇政府的信访答复,根据答复中的条款,2007年8月2日的听证会根本就没有起作用,因为农户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得到半点支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问北街农户的意见和建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吗?
经上世纪大理县凤仪人民公社以来,凤仪的工业、农业在大理县就已经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北街的农田在七十年代农田改造规划中,北街群众就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把原来不规则的农田和沟渠改成了机耕灌溉、收种便利的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样板基本农田。经大理州农科所的粮种研发,在北街的样板田中,大量推广出了凤麦十三号、十四号等优良品种,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从那时起北街的小麦产量就达每亩1300市斤,水稻达每亩1600市斤左右,此后产量就稳步上升至今。
到了八十年代又硬化了沟渠和机耕路边,象这样的地类应该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地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北街的粮田必须是优质基本农田。于1991年大理市政府命名为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在这农田中北街农户在国家的政策指引下,不断创新农产品种植,发展成为多种经营菜篮子供应,再此农户得到了较好的农田收入。于1997年10月大理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小康村,1998年8月大理白族自治州命名为典型的小康示范村。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相关政策精神,北街农户不断创新增加投入。在大棚内种植一季西红柿的产值就达每亩8000多元,一年可种两季,芹菜一季可达9000多元,一年可种三季,有的农户还创新种植了花卉、水果、核桃等这些高产值的特色经济农作物产品,更进一步提高了村民的小康生活水平,所以年产值应该根据实事求是来决定。茭瓜的青苗费应赔偿三年,因茭瓜种下后它的收成效力在3至5年之间,然后才重新种植。征收土地补偿费是按地类划分的,在大理市辖区内的大理镇,下关镇,凤仪镇三镇中的地类按农业土地来划分。凤仪镇的地类应是基本农田中的首位地类,特别是北街的应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地类。所以征收农业土地的补偿费,北街的补偿费应不低于下关镇的补偿费,这才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规。
根据凤仪镇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阐述如下:
据答复第二条中,我们不可忽略的是“ 征收”还是“征用 ”,“征收”是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用”听起来好像是企业在“征用”。原文中实属是“征收”,政府为什么要改为“征用”呢?国家的法定词政府可以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文规定,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为什么还用“征用”词呢?再说第四十七条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直辖市规定。但是补偿费、青苗赔偿费,希望按实事求是的来办理,不得用强迫命令行为作决定。
至于大理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凤仪为23倍,下关镇为25倍,根据这规定下关和凤仪相差两倍,为什么补偿费相差那么多?已经相差为六比一的差距,而且这倍数也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是30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中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答复中(4)为了不影响征地后被征地农户的正常生活水平,额外每亩再补助2.43万元。关于这条我代表农户感谢政府的关怀,但保持农户的正常生活水平不受侵害,也是执行了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二条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关于补偿费用每亩5.88万元,不可能再提高。我认为这规定是已经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抵触,同样和大理市的规定有相差之处,在8月2日听证、论证会中,论到下关的补偿费为每亩36万元,北街的每亩5.88万元,每亩相差30万元。在大理市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相差是两倍,每倍应是1.2万元,合计两倍为2.4万元。为什么相差会到每亩30万元呢?根据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1993年国家将其写进了宪法,经不断完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所以抵触了管理法,相应抵触了宪法。我们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政府要强占,农民只有呼吁社会关注,或请求国家仲裁。
至于答复中的第三条,农户要求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文中规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城市郊区,可以采取留地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单位预留不高于征地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兴办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以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所以这就是要求根据政策留地安置不计价的原因和理由。
申请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中,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根据以上事由,特请大理市人民政府查证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支持,并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 柏幼堆 赵云龙 赵永明 韩金燕
联系电话:金韩栋 13988510287 柏幼堆 15894546979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7、 大理市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一份(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3482123/
8、 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核查申请一份(word文件、扫描件)
网址:http://blog.163.com/jin_hd/blog/static/71202432200821523420298/
大理州人民政府: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 柏幼堆 赵云龙 赵永明 韩金燕
申请事项:凤仪镇政府征收北街基本农田的年产值、补偿费、安置问题的纠纷
在建设滇西中心城市,大理市凤仪工业园区的宏伟目标规划中,我北街农户坚决支持政府工作,建设好工业园区,在现为小康村的基础上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文明、富裕的和谐家园。在此规划的过程中,于2007年7月27日凤仪镇政府、凤鸣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北街召开户长会议,会上宣布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每亩5.88万元,青苗补偿费:茭瓜2300元/亩;水稻1200元/亩;菜地2000元/亩。
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方针指导下,北街农户呼吁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补偿。于2007年7月31日北街农户代表向凤仪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凤仪分局、凤鸣村委会分别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增加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到2007年8月2日在凤鸣村委会召开了关于北街农户的申请听证会,论证中的焦点主要在年产值问题,镇政府给的年产值是每亩1500元,因这产值不结合实际,农户要求按实事求是定年产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但是当天农户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为此凤仪镇副镇长张国元以职务的优势作了表决,土地征收补偿费按每亩5.88万元封顶。农户代表要求按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赵吴厚主席表示予以支持用书面答复。
到2007年8月20日北街农户代表收到凤仪镇政府的信访答复,根据答复中的条款,2007年8月2日的听证会根本就没有起作用,因为农户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得到半点支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问是否北街农户的意见和建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吗?因为我们是农民请政府解释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性。
经上世纪大理县凤仪人民公社以来,凤仪的工业、农业在大理县就已经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北街的农田在七十年代农田改造规划中,北街群众就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把原来不规则的农田和沟渠改成了机耕灌溉、收种便利的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样板基本农田。经大理州农科所的粮种研发,在北街的样板田中,大量推广出了凤麦十三号、十四号等优良品种,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从那时起北街的小麦产量就达每亩1300市斤,水稻达每亩1600市斤左右,此后产量就稳步上升至今。
到了八十年代又硬化了沟渠和机耕路边,象这样的地类应该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地类,于1991年大理市政府命名为高效优质、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在这农田中北街农户在国家的政策指引下,不断创新农产品种植,发展成为多种经营菜篮子供应,再此农户得到了较好的农田收入。于1997年10月大理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小康村,1998年8月大理白族自治州命名为典型的小康示范村。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相关政策精神,北街农户不断创新增加投入。在大棚内种植一季西红柿的产值就达每亩8000多元,一年可种两季,芹菜一季可达9000多元,一年可种三季,有的农户还创新种植了花卉、水果、核桃等这些高产值的特色经济农作物产品,更进一步提高了村民的小康生活水平,。茭瓜的青苗费应赔偿三年,因茭瓜种下后它的收成效力在3至5年之间,然后才重新种植。所以年产值应该根据实事求是来决定。这才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征收土地补偿费是按地类划分的,在大理市辖区内的大理镇,下关镇,凤仪镇三镇中的地类按农业土地来划分。凤仪镇的地类应是基本农田中的首位地类,特别是北街的应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地类。所以征收农业土地的补偿费,北街的补偿费应不低于下关镇的补偿费,这才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规。
根据凤仪镇人民政府给农户的信访答复,阐述如下:
据答复第二条中,我们不可忽略的是“ 征收”还是“征用 ”,“征收”是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用”听起来好像是企业在“征用”。原文中实属是“征收”,凤仪镇政府为什么要改为“征用”呢?国家的法定词镇政府可以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文规定,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为什么还用“征用”词呢?再说第四十七条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直辖市规定”。但是补偿费、青苗赔偿费,希望按实事求是的来办理,不得用强迫命令行为作决定。
至于大理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凤仪为23倍,下关镇为25倍,根据这规定下关和凤仪相差两倍,为什么补偿费相差那么多?已经相差为六比一的差距,而且这倍数也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是30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中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答复中(4)为了不影响征地后被征地农户的正常生活水平,额外每亩再补助2.43万元。关于这条我代表农户感谢政府的关怀,但保持农户的正常生活水平不受侵害,也是执行了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二条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关于补偿费用每亩5.88万元,不可能再提高。我认为这决定是命令行为,而且和国家政策不协调,已经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抵触,同样和大理市的实施办法有相差之处,在8月2日听证、论证会中,论到下关的补偿费为每亩36万元,北街的每亩5.88万元,每亩相差30万元。在大理市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相差是两倍,为什么补偿费会相差到每亩30万元呢?根据法律、法规这样的补偿平等吗?我们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公平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镇政府要强占,农民只有呼吁社会关注,或请求国家仲裁。
至于答复中的第三条,农户要求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文中规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城市郊区,可以采取留地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单位预留不高于征地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兴办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以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所以这就是农户要求根据政策留地安置不计价的原因和理由。
农户竟见、建议和要求:
一、凤仪镇政府在征收土地,计算补偿费过程中,每亩年产值按1500元计算,这产值没有实事求是的依据。每亩1500元的产值只能是水田中小春的产值,大春的产值和其它创新种植的农产品没有合计后平均计算,因国家法规中指的是原用途的年产值。
二、镇政府计算的补偿倍数是23倍,这倍数抵触了国发(2004)28号政策。因基本农田的补偿倍数是30倍。
三、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算,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
四、北街水稻田的年产值应是每亩3000元以上,茭瓜每亩5000元,菜地每亩16000元(包括特色农产品)三项平均年产值应是每亩8000元以上。
五、北街农户现在每人平均耕地较少,根据云政发(2004)55号文件精神,农户要求留地安置不计价。
六、在大理市政府的复查意见中,也没有看到按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更没有看到对农户讲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而是以推诿、敷衍了事的行为作了复查意见。请问市政府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谁来维护?
七、中发(2007)5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但是市政府为什么要推诿、敷衍了事呢?
八、农户要求政府在征收基本农田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和群众协商确定年产值,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然后根据政策进行征收基本农田,否则政府只有强行占用。
九、农民始终处在弱势群体地位,现农户只有请求大理州人民政府核查,为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实事求是定年产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定补偿费。要求州政府在复核答复中,向农户讲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内容,党对农村的根本利益及合法权益是什么?要求向农民宣传,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国家政策切切实实落实到农村,更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严肃性。
根据以上事由,特请大理州人民政府查证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支持,并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农户代表 金韩栋 柏幼堆 赵云龙 赵永明 韩金燕
联系电话:金韩栋 13988510287 柏幼堆 15894546979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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