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白骨精相关法制问题(二)
二、人治还是法治的一种反思这一回的故事中,白骨精是一个“犯罪分子”,孙悟空则与缉拿犯罪分子的警察相当。此时的孙悟空,刚随唐僧不久。这一路,他保护唐僧,收了白龙马,大闹黑风山收伏熊怪,在高老庄收了猪八戒,黄风岭降伏风魔,流沙河与猪八戒一起收伏沙和尚,积累了不少降妖伏怪的经验。但在五庄观,偷吃人参果,断了镇元大仙家的仙根,表现较为幼稚。其三打白骨精,勇义可佳,忠心可鉴,却没有提取任何有效的证据。这和一个刚加入警察队伍的年轻人一样,血气方刚,疾恶如仇,却少了斗争的策略与方法,同样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他虽然杀死了“犯罪分子”,却因没有掌握其确切的犯罪证据而遭到严重非议,受尽紧箍咒带来的痛苦之后,被清除出了“警察”队伍。
一个好警察,处死了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结果因没有证据,不仅未得到奖赏,还被上级部门视为罪犯通缉,犯罪集团也要追杀他,从而使之四处逃命。这在电影、电视、文学作品乃至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要洗刷不白之冤,警察必须拿出对方犯罪的确切证据,否则难逃法律的惩罚。这与孙悟空的经历何其相似。小说对孙悟空的处理其实还是一种特例。因为唐僧无法处死他,也无法去把观音菩萨与如来佛祖请来,把他重新压到五行山下受难。如果换作肉体凡胎的警察,因“一连打死三人”,虽然冤屈,其所受的一定会是极刑。
如何处理犯罪者,在法治社会中,是大有讲究的。孙悟空只管除妖而不讲“妖证”,唐僧只认证据而不认人,这两种对待“罪犯”的态度,从小的方面说是个人行事方式有别,从大的方面看,则涉及人治还是法治的大问题。
孙悟空一身正气剿除妖魔,不因唐僧念紧箍咒而稍有后退,无私无畏的勇气与信念让人钦佩。但是在具体方法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他不讲策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实施剥夺生命式的惩处,表现的是“人治”的一种极端例证。这不仅害了他自己,也害了整个取经大业。
所谓“人治”,是指权力者一切凭自己的意志行事。他要别人怎样就怎样。权力者为了让别人信服,在通常情况下,会首先标榜自己的正确性,把自己打造成神。“火眼金睛”能识别一切妖邪,就是孙悟空的最好标榜。如果唐僧相信孙悟空,那白骨精确是死有余辜。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拥有火眼金睛的孙悟空并不总是正确的。他从太上老君的八卦炉中出来,已经具备了火眼金睛。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一脚把八卦炉踢翻,拿出金箍棒打上灵霄宝殿。当时他要打的,不是妖怪,而是满天的神仙。甚至于碰上如来佛祖,他也要比个高下,以致于被压在五行山下五百年。观音菩萨收伏孙悟空,为唐僧取经保驾,就是为了整治他身上那种顽固不化的恶习。可见,即使是有火眼金睛,也不能保证其所作所为完全正确。孙悟空对观音菩萨与唐僧的承诺,也不能足以保证他不再做恶。君不见,妖也吃人,妖也吃妖,人也打人,人也打妖。因此,唐僧要孙悟空拿出白骨精作恶的证据,并不是不相信孙悟空具有火眼金睛,可以确切地辨别人妖,而是它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能辨别人妖,与打的究竟是人还是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毕竟,指挥人行事的中枢系统,是大脑而不是眼睛。
世界上的事情,十分复杂。有好人惩处坏人,也有坏人惩处好人。坏人惩处好人,一般只凭意志而不讲证据。他不需要理由。即使要理由,他也可以如狼吃小羊一样,编造出无数理由。要证明自己是好人,惩处的是坏人,唯一办法是拿出确凿的证据,并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去惩处。孙悟空打死白骨精,是好人处死坏人,但用的是坏人处死好人的方法与手段,从而导致了师父的怀疑,因而是不明智的。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在于杜绝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危害。如果一个警察,认为谁是坏人,就可以随意加以处决,那势必引起天下大乱。因为他所认为的“坏人”,也许真是坏人,也有可能不是坏人,而是由误会引起。如果警察本人有不良动机,恣意杀人,别人又如何对他加以控制。所以在法理上,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具有火眼金睛的孙悟空,拿出“神证”而无人证、物证,同样是不行的。
唐僧要讲证据,要经得起“检举”,从本质上说,是讲“法治”的一个典型案例。所谓“法治”,是按法律条文,按一定程序惩处坏人。这是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一条有效途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是人是妖,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一切免谈。这是唐僧对孙悟空的一个基本态度。不过,在具体处理上,他不是以审判者即法官的面貌出现,而是站在一个师父——管理者的角度,劝化教育与惩罚并用[第一次,唐僧念动诀咒,让孙悟空头痛难耐。其对孙悟空虽有惩罚,但还是以教育为主,用出家人常要方便行善的道理开导他。第二次,唐僧加大了处罚力度。把咒语反复念了“二十遍”,骂他“猴子胡说”,要赶他走。尽管非常严厉,但还是把他看成徒弟,给予申辩的机会。第三次,唐僧先还念了一通咒,后见其不知改悔,想法为自己辩护,遂心地已死,无话可说了。他不要孙悟空再做徒弟,并对天发誓,说再见就要堕地狱云云,甚至连孙悟空最后要拜他一拜,也不想接受。]。
孙悟空没有证据打死白骨精,唐僧追求证据将孙悟空赶出取经队伍,二人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谁更正确些?我说这有可能是一种两难的选择。这是一个深层次的“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的问题。“人治”就是“威权政治”,“法治”代表“民主政治”。“人治”的优点,是当权力者站在大众的立场上时,对坏人坏事处置果断,没有后患,就如孙悟空处置白骨精那样。弱点是权力者可以为所欲为,不利于大众的监督,当其不站在大众立场上时,会形成专制独裁、草菅人命的局面。唐僧关注的正是孙悟空是否在草菅人命。“法治”与“人治”恰恰相反。优点是可以弥补“人治”的弱点,对权力者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可避免专制独裁的局面出现。弱点则是对坏人坏事处置不果断,容易导致一定后患。《西游记》中的后患,则是孙悟空所认为的,“若要不打他,显得他倒弄个风儿”,“不打杀他,他一时间抄空儿把师父捞了去,却不又费心劳力去救他?”在《西游记》后续章回的描写中,孙悟空汲取了这一次的深刻教训,在打杀妖怪时,就比较注重证据了。如火云洞的红孩儿化成小孩挂在树上求唐僧解救(第四十回),无底洞白毛老鼠精化装成女人哄骗唐僧(第八十回)时,孙悟空尽管知其本性,却先是不动声色,待其暴露后再想法出手制服。不过,每一次的“证据”,都是用唐僧被妖怪捉住吃尽苦头、孙悟空等出生入死历尽劫难等换来。所以,“人治”与“法治”,或“威权”与“民主”之间,我认为不存在优劣问题,关键要看具体的社会环境。“人治”一般适用于战乱之世、紧急之时,“法治”则适用于和平环境、事情较缓时。战乱之世,事情多有紧急。当敌人进攻时,你还在考虑召开民主大会,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如何迎敌,等你把会开完,形成决议,脑袋可能已不属于自己了。故战乱之世,统治者多实行专制政治,军事化管理。和平时期,事情远不如战时紧急,有时间让大家讨论决定。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一人不如二人计,三人出个好主意”。有事让大家发表意见,是完全应该的。此时还是坚持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就有点独裁的意味了。
客观地说,对权力者而言,采用“人治”或“威权统治”,方法简单,更有效率,但个人承担的责任更大,受到非议的可能性更大;采用“法治”或“民主政治”,效率低些,但个人责任小些,受非议的可能性小些。从天下是大众的天下,事情是大众的事情这一点出发,如果不是火烧眉毛的特殊事项,我认为领导者采用“法治”、“民主”方式,不是明哲保身,而是讲究策略、方法的明智之举。毕竟,十人有十种主张,千人有千条选择。对威权者而言,个人的意志与主张,无论如何正确,如何接近真理,并不能符合所有人的胃口,总会有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利益点出发,提出与之不同的意志与主张。即使百分之九十的人赞成你的观点,因没有合法的程序来使之表现,最后还是你一个人的观点,所有责任该你一个人承担。如果是好事也就罢了,一遇不好的结果,那责任的重大,即使你十分的伟大,恐怕也难以承受。更何况,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本来就是一种相对的抽象概念,其间差异也许只是隔着薄薄的一层纸,没有一个严格的客观标准可以准确地作出衡量。“人治”或“威权统治”在现代社会不太受人欢迎,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你运用了有效的法理程序让大众承担决策责任,也就从所谓的“人治者”、“威权者”,转化成了“民主者”、“法治者”。从《西游记》此回故事人物表情看,唐僧师徒四人,孙悟空选择“人治”,唐僧与猪八戒貌似“法治”。也许暗示的,是赞成“法治”的,较赞成“人治”的社会人数要多。沙和尚一态不表,一言未发,选择沉默,则暗示社会上有相当部分人不明就里,对此在持观望的态度。当然,这仅是就人数而言的一种推测。决不是说,赞成“人治”的,就是本领通天的孙悟空,坚持“法治”的,就是本领平庸的唐僧、猪八戒,更不表明我赞成“人治”,反对“法治”。
《西游记》“三打白骨精”,提出了要尊重法理证据的问题,但也不完全赞成“唯证据论”,而是强调要根据具体形势,选择合适手段打击犯罪分子。从三打白骨精的斗争形势看,此时处于紧要关头。孙悟空对白骨精当机立断实施处置,事出有因;唐僧不明形势,认不清白骨精的真实面目,一味以“法治”观念处事,表现较为古板。其将孙悟空赶出取经队伍,正中白骨精的计谋。取经之路艰险无限,唐僧没有了孙悟空的保护,就如盲人失去拐杖。后来在宝象国,唐僧受黄袍怪之难,被化成昏昏然的笼中老虎。寓意是失去了威猛,没有了利爪,便是老虎也是白搭。还有孙悟空重建花果山,干得有声有色。多嘴多舌的猪八戒来请孙悟空,被百般捉弄。孙悟空不计前嫌,奋勇出山救师父。这些,都表明了该书作者对孙悟空的同情与对唐僧及猪八戒的谴责。不过,同情和谴责只是一种道义之心,并不能解决策略与法律上的困惑。现实社会中,犯罪分子往往十分狡猾,在隐蔽作案过程中,刻意不留任何犯罪证据,使执法者陷入迷惑乃至圈套。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唯证据论”,只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置执法者于险恶之地。这一困惑,在法制国家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并引发了大家对法制的反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法制国家能拿出好的解决办法。毕竟,如果容忍了一例类似孙悟空没有证据打死白骨精的事,就意味鱼龙混杂的千例万例即将发生,法制体系也将不复存在。究竟如何才能化解这一难题,《西游记》作者没有解答,本人也无力作出解答,它是全世界法制工作者须长期努力的方向。但有一点可以预测,即要将人们不能感知的“神证”,转化为可以感知的真实客观证据,有赖于现代科学技术在将来的飞速发展。但即使如此,旧的“神证”得到证明,还会有新的“神证”问题发生,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可能直至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后一刻,还会有类似问题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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